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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邱巧莲、沐兴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巧莲,沐兴彪,王帆,王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邱巧莲,女性,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沐兴彪,男性,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帆,男性,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王开学,男性,1956年10月27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邱巧莲、沐兴彪申请执行王帆、王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帆、王开学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计划履行中。本院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