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执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564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0年1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