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564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0年1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