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德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德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239号原告:都江堰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杨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被告:马德昌,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与被告马德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泰和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该案纠纷经双方协商,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江堰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晓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