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德平、范晓蓉、王成双、倪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麦威迪贸易有限公司,袁德平,范晓蓉,王成双,倪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被执行人成都麦威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德平。被执行人袁德平。被执行人范晓蓉。被执行人王成双。被执行人倪桂菊。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德平、范晓蓉、王成双、倪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德平、范晓蓉、王成双、倪桂菊给付本金3490737.15元,执行费37307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成双、袁德平承诺,借款从2017年4月30前起,包括4月份,每月月底前最低以10万元为数额直至借款还清为止。若经济效益好,争取在两年内付清。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袁德平、范晓蓉、王成双、倪桂菊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490737.15元,执行费373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章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