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二状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状,刘胜辉,北京翔鸿强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王二状,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胜辉,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翔鸿强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166室。法定代表人宋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状与被执行人刘胜辉、北京翔鸿强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