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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力、谭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力,谭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力,男,1968年9月13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黄尧峥,男,1975年2月21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彩英,女,1968年10月5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桂1227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700元。2016年7月18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确定执行费为12203元。本案执行标的共计2679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制作《执行通知书》,按照判决书反映的地址到巴马镇盘阳村坡脑屯向被执行人送达,但被执行人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在坡脑屯,也不在巴马范围,属于下落不明,《执行通知书》至今无法送达。在寻找被执行人的同时,本院已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并向房管、国土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产权情况。经查询,证实被执行人有一宗土地位于巴马镇寿乡大道中路精通小区A1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巴国土资国用(2008)第512号”,并已经建房,现门牌号为巴马镇寿乡大道1160号,但该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实被执行人有上述土地产权后,本院即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对该土地产权进行了查封。由于上述土地上的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对房屋无法查封、评估、拍卖。2017年5月28日,申请方声称,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长期出租,请求法院从被执行人房屋租金收人中逐年扣划。按照该线索,本院即于2017年5月31日到该房了解情况,但只见该房一楼门面已经紧锁,无人营业。过后申请方也证实,该房现在无人承租。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传申请方进行约谈,限其在5天内另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尧峥表示无法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虽然对该房的土地产权已经查封,但不可能抛开房屋对土地产权单独进行评估、拍卖,上述土地产权,具有无法评估、拍卖的性质,在申请执行人不能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7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李正南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蓝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