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德胜与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胜,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77号之一申请人叶德胜,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少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房少卿,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关于叶德胜诉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少卿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德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22万元、案件受理费3812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尚未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