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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鸿雁与被执行人咸阳宏兴农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雁,咸阳宏兴农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张鸿雁,女,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丽,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咸阳宏兴农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养路,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鸿雁与被执行人咸阳宏兴农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640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0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审判长  刘宝川审判员  马亚秋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