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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守祥与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周伟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祥,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周伟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159号原告:陈守祥,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至2017年3月30日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敏,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至2017年3月30日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霞,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自2017年3月30日始。被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港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0383H。法定代表人:赖永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慈,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强,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陈守祥与被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周伟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守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保全费900元,合计183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乐 辉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