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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龙秀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龙秀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310号原告:张小军,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丽莎,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秀山,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7年7月30日,壮族,法律工作者,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军与被告龙秀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军于2017年6月13日以原告向隆林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开庭后,现原告的四哥张国江因该争议地被隆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逮捕,以民事就刑事原则,原告待人民法院就张国江是否有罪作出判决后,原告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审判员  陈学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