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3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3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负责人:刘学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利,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玉函路27号。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山东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长城山东分公司的申请,依法评估、拍卖本院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长山东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7号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号、25××27号项下的房产和市中国用(2009)第0200072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长城山东分公司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商谈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城山东分公司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商谈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自愿行使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陈金照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