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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连义、李小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连义,李小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135号原告: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宋雪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全友,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连义,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小够,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连义、李小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为229元,由原告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平审 判 员  何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