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连义、李小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连义,李小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135号原告: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宋雪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全友,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连义,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小够,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连义、李小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为229元,由原告河南永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平审 判 员 何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