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觉磊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觉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280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觉磊,曾用名谭额超,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觉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觉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谢觉磊在遂宁市船山区三清街“夏洛特”网吧内,趁网吧管理员不备,盗得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760元。另查明,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家属已代其赔偿网吧损失人民币576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觉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累犯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赔偿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觉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觉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觉磊的刑期从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勇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