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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慧与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慧,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国伟,男,汉族,陕西省靖边县青阳岔镇人。被执行人闫巧云,女,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慧与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陕0826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等(具体强制执行措施以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的协助执行内容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