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慧与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慧,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国伟,男,汉族,陕西省靖边县青阳岔镇人。被执行人闫巧云,女,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慧与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陕0826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等(具体强制执行措施以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的协助执行内容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