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秀兰与被执行人吴薇、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兰,吴薇,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兰,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薇,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志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兰与被执行人吴薇、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