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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必清与黄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必清,黄福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232号原告:谢必清,女,生于1964年9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黄福林,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必清与被告黄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必清撤回对被告黄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必清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