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子胜与武安市武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子胜,武安市武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6行初27号原告:韩子胜,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子胜诉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韩子胜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子胜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子胜负担。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吴瑞雪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