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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雷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雷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责人段海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华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雷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支付案款6523.72元、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华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7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