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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与孙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土家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土家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