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不再申请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