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薛琳、刘克勤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琳,刘克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76号申请人:薛琳,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刘克勤,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薛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克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薛琳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