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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绍军、陈佩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军,陈佩英,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军,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陈佩英,女,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丹霞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绍军、陈佩英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385号裁决书确定:解除刘绍军、陈佩英与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7220051);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向刘绍军、陈佩英返还购房款11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8000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5089元。上述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位于荣成市,故将该案指定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385号裁决书由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