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俊先、宋兰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先,宋兰军,狄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67号申请人:张俊先,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兰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狄嫣,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宋兰军之妻。申请人张俊先与被执行人宋兰军、狄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宋兰军、狄嫣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宋兰军、狄嫣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宋兰军、狄嫣名下的位于齐河县齐鲁大街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以上冻结、查封价值共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