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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455号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职务:经理,地址: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清河路北段西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系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胡志辉,男,43岁,汉族,个体,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华庭福地小区商业楼南栋23号怪味焖锅。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胡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