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福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286号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田湾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61626951C。法定代表人:刑长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锋,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福新,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福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福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由原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