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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与房亚新、房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房亚新,房长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362号原告: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明兴委(实验6号楼A区裙房)08-4丘-20栋南01门。经营者:张思成,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经营者,住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车站街*号。委托代理人:赵帮英(系张思成妻子),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车站街*号。被告:房亚新,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房长福(曾用名房荣华),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与被告房亚新、房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的委托代理人赵帮英、被告房长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亚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诉称,房亚新、房荣华兄妹由于养猪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30日在商店赊欠饲料款7730元,当时双方约定2014年1月30日还款。还款到期后,房亚新、房荣华以各种理由及借口不还。现诉至法院,要求房亚新、房荣华返还饲料款7730元并承担2013年11月30日起到还款日止的货款利息(按1分利息计算)及违约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房长福辩称,房荣华不是身份证名字,身份证名为房长福,主体告诉错误。房亚新所欠7730元饲料款没还事出有因。因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出售饲料时让房亚新自然食用,按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的意思食用后导致12头猪死亡。当时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带兽医去房亚新猪场查看,认可告知有问题而造成,当时双方已言明饲料款抵顶补偿款,现再起诉要这笔款无理。房长福在欠据上签字,是为了证明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向房亚新要帐,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承担担保责任。房长福与此款无关。房亚新因死亡12头猪而破产,丈夫去世,无力偿还此款。房亚新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经审理查明:房长福与房亚新系兄妹关系。房亚新在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购买猪饲料,至2015年4月14日,累计欠饲料款7730元,同日房亚新为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出具欠条一份。因房亚新未给付欠款,经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催要,2016年11月30日,由房长福代房亚新在欠条上签字,房长福亦在房亚新名字后签上房荣华名字,确认房亚新欠饲料款7730元的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二份。根据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诉讼请求和房长福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要求房亚新、房荣华共同给付饲料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房亚新在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购买猪饲料,并为商店出具欠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买卖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房亚新应当给付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拖欠的饲料款。对于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请求给付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房亚新因未给付饲料款,已构成违约,其应当自2017年4月20日起,以7730元为本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违约金。对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长福辩称其是作为证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字,所欠饲料款与其无关的辩解,本院认为,房长福在欠款人处代替房亚新签字后,自己又自愿在该处签上其名字,视为对债的加入,其应当对房亚新所应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房长福的辩解,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亚新、房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饲料款77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方式:以773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房亚新、房长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