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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日明与王宪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明,王宪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57号原告:陈日明,男,汉族,住明水县。被告:王宪刚,男,汉族,住安达市。原告陈日明与被告王宪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日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日明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计1,550.00元,由陈日明负担。审 判 员  付彦辉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