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武彦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武彦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机构代码:91340000717885328P。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被执行人:武彦洞,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彦洞名下冀A×××××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