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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1263、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华与被告季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学贵,季文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民初1259、1260、1261、1262、1263、1264号原告罗学贵等6人(详见附表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宽,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表一
 
 
 
 
 案号
 
 
 原告及身份信息
 
 
 
 
 (2017)川0132民初1259号
 
 
 罗学贵
 
 
 
 
 (2017)川0132民初1260号
 
 
 董根全
 
 
 
 
 (2017)川0132民初1261号
 
 
 张书荣
 
 
 
 
 (2017)川0132民初1262号
 
 
 王志明
 
 
 
 
 (2017)川0132民初1263号
 
 
 王志华
 
 
 
 
 (2017)川0132民初1264号
 
 
 胡志元
 
 
被告:季文飞原告罗学贵等6人与被告季文飞劳务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学贵、张书荣、王志明、王志华、胡志元及原告罗学贵、董根全、张书荣、王志明、王志华、胡志元六案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仕宽,被告季文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学贵等6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劳务工资共计65000元(其中罗学贵13400元、董根全8000元、张书荣5600元、王志明11900元、王志华6100元、胡志元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六案原告自2016年2月开始,在被告位于成都华西医技楼打工,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六案原告工资共计65000元工资,被告给六案原告出具一张总欠款65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工资。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季文飞辩称,给六案原告出具一份总欠款的欠条是事实,但对于六案原告的工作天数、借支情况、总欠款金额不清楚,同时目前无力支付所欠劳务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六案原告自2016年2月开始,先后在被告处打工。2017年3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六案原告劳务工资共计65000元(其中,罗学贵13400元、董根全8000元、张书荣5600元、王志明11900元、王志华6100元、胡志元20000元)。同日,被告给六案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65000元的欠条,载明:“今欠罗学贵、胡志元等6人华西医技楼人工工资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在此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结清。”并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支付所欠劳务工资。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六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六案原告劳务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全额支付劳务工资的责任,故对六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65000元(其中,罗学贵13400元、董根全8000元、张书荣5600元、王志明11900元、王志华6100元、胡志元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文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学贵支付劳务费13400元、董根全支付劳务费8000元、张书荣支付劳务费5600元、王志明支付劳务费11900元、王志华支付劳务费6100元、胡志元支付劳务费20000元,以上劳务费共计65000元。该六案案件受理费共计341元(已减半)、保全费77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六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六原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分担详见附表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萍 附表二
 
 
 
 
 案号
 
 
 原告
 
 
 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预交情况(元)
 
 
 诉讼费、保全费分担
 (元)
 
 
 
 
 诉讼费
 
 
 保全费
 
 
 原告
 
 
 被告
 
 
 
 
 (2017)川0132民初1259号
 
 
 罗学贵
 
 
 67元
 
 
 154元
 
 
 0元
 
 
 221元
 
 
 
 
 (2017)川0132民初1260号
 
 
 董根全
 
 
 25元
 
 
 100元
 
 
 0元
 
 
 125元
 
 
 
 
 (2017)川0132民初1261号
 
 
 张书荣
 
 
 25元
 
 
 76元
 
 
 0元
 
 
 101元
 
 
 
 
 (2017)川0132民初1262号
 
 
 王志明
 
 
 49元
 
 
 139元
 
 
 0元
 
 
 188元
 
 
 
 
 (2017)川0132民初1263号
 
 
 王志华
 
 
 25元
 
 
 81元
 
 
 0元
 
 
 106元
 
 
 
 
 (2017)川0132民初1264号
 
 
 胡志元
 
 
 150元
 
 
 220元
 
 
 0元
 
 
 370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