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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孔珊、杨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珊,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孔珊,女,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杨武,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杨武归还申请人孔珊借款本金1409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40900元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迟延利息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20元,执行费278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武的银行存款14720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杨武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