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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鹿祥成与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祥成,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610号原告:鹿祥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长友,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薛月丽,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业臻,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鹿祥成诉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鹿祥成撤回对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鹿祥成撤回对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祥成撤回对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祥成承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郝李丽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