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苗久香、王洪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久香,王洪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久香,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范,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男,女,汉,1980年4月15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王洪范之女)上诉人苗久香因与被上诉人王洪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久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苗久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久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苗久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