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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少华与武汉东永信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华,武汉东永信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791号原告:李少华,男,194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满,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东永信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环大厦1栋1单元6层1室。法定代表人郝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华诉被告武汉东永信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李少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少华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