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盐源县下海乡沙坝村村民委员会诉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源县下海乡沙坝村村民委员会,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515号原告盐源县下海乡沙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永发下海乡沙坝村村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喜富,下海乡沙坝村村支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游礼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龙,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盐源县下海乡沙坝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下海乡沙坝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源县下海乡沙坝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盐源县下海乡沙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永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朋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