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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邦臣、李荣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邦臣,李荣虎,陈文,李邦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李邦臣,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李荣虎,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陈文,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李邦泗,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邦臣与被执行人李荣虎、陈文、李邦泗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125361.75元,收取执行费1764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