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位与曹宝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位,曹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曹位被执行人曹宝杰曹位与曹宝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宝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位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宝杰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宝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宝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5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