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诉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32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冷某,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