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恢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664李慧与娄芳、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娄芳,陈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恢664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娄芳,女,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红伟,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慧与被执行人娄芳、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96万元。被执行人娄芳、陈红伟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165万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归还165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166万元。2013年10月9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房产、土地被执行人有房产,查询车辆有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以上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