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杰与庆阳锦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庆阳锦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660号原告:王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锦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庆阳锦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已不再诉讼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杰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立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