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薛春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薛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呼满路南。法定代表人乔志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春霞,女,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农林路迎宾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8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春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春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薛春霞工资收入6652元(包括标的款6552元和申请费50元、诉讼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