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利军追偿权 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刘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99-3号申请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尚稷路8号。法定代表人:曾客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利军,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镇梁家峁村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利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480887.7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2017)陕0103执89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利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以北文景路东侧规划路以东汇通国际三江苑住宅小区第一幢1单元29层129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118024-2-1-129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利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以北文景路东侧规划路以东汇通国际三江苑住宅小区第一幢1单元29层129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118024-2-1-129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