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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十二村民组与被上诉人李宝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十二村民组,李宝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十二村民组。村民小组长:李宝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全。上诉人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十二村民组(以下简称十二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李宝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十二村民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十二村民组在提起诉讼时,通过合法程序提供了由十二村民组村民签字的推选村民组长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经一审法院核实,确认了李宝胜符合被推选为村民组长的资格,于是一审法院进行了再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在开庭时明示李宝胜的身份符合相关规定,但李宝全再次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未经法庭核实的所谓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在裁定中采信了该材料。一审法院应依据核实的李宝胜符合组长条件的事实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而不应否定已经法院核实的情况而做出自相矛盾的裁定。李宝全辩称,选组长必须得开会,得经过社员开会才能当组长,李宝胜当组长为了自己想要李宝全房后的一块地。经一审法院调查两家子村委会一直都没有组长。十二村民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李宝全退回承包十二村民组果园地;补足2014年承包费2300元,赔偿损害果树损失6000元;清除果园地上的大棚、两栋大房子、一处看护房;清除果园地外围的刺槐树,恢复原状;赔偿2015年因李宝全超期经营该地给十二村民组造成的损失1万元;诉讼费由李宝全承担。一审法院无事实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小组长有权代表本组诉讼。十二村民组共有42户,171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依十二村民组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组已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也不能证明该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三分之二参加会议或者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故法院无法认可李宝胜小组长的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李宝胜作为小组长的十二村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十二村民组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案中,建昌县公安局汤神庙镇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该村民组共有38户,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共计102人。通过双方当事人核实十二村民组提交的村民联名推选李宝胜为本组小组长的材料,该材料共有28户的代表签字,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共计73人。故推选李宝胜为本组小组长已经该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李宝全虽认为有部分村民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李宝胜作为十二村民组组长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一审法院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瞳审判员 唐宏博审判员 钟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但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