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仰赐、纪秋龙等与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仰赐,纪秋龙,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136-2号原告:邱仰赐,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原告:纪秋龙,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景彬、林丹丽,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法定代表人:林文雄。委托代理人:许洁伟、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邱仰赐、纪秋龙与被告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仰赐、纪秋龙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仰赐、纪秋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35元,由原告邱仰赐、纪秋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甜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