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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执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文水县某某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水县某某某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8执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文水县胡兰镇王家堡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新兰路东三益涂料厂对面。法定代表人郭刚中,董事长。文水县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晋0108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文水县某某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78676元。二、被告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文水县某某某有限公司利息118685.82元及从2016年6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案件受理费7788元,由被告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出当事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6年12月2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已经被吊销。我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在山西某某某公司有到期债权,我院作出(2016)晋0108执5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有限公司在山西某某某公司的到期债权8217243.44元中的1261139.41元。山西某某某公司题注执行异议,我院经审查作出(2017)晋0108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我院(2016)晋0108执5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目前的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金额为1261139.41元。本院查控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执行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释民原理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清算,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春林审判员  韩晓东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