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孝云诉被告胥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云,胥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664号原告李孝云,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胥小蓉,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李孝云诉被告胥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孝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孝云负担。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