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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孝云诉被告胥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云,胥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664号原告李孝云,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胥小蓉,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李孝云诉被告胥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孝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孝云负担。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