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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开涛与被告刘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涛,刘立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71号原告:张开涛,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明,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开涛与被告刘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开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计1479元,由原告张开涛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彬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王兴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