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陈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陈伟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159号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前进钢材市场内钢材区B栋17、18、19号门店。法定代表人:郑宗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启中,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光,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陈伟光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东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