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成与被执行人张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张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徐成,男,1983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耀金,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成与被执行人张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5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耀金欠原告徐成借款20000元,自2016年6月起至2016年9月止,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徐成款项1000元,自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徐成款项1500元,剩余款项1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由被告张耀金汇入原告徐成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徐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茶亭东街支行;账号:62×××75)。如被告张耀金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徐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张耀金加付违约金1000元。二、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耀金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徐成垫付,被告张耀金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该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耀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耀金已经给付申请人徐成7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徐成与被执行人张耀金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耀金欠申请执行人徐成13000元及本案诉讼法150元总计13150元,申请执行人徐成同意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4月起每月20日给付1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被执行人张耀金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成要求按(2016)苏0115民初58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三、本案执行费用100元由张耀金承担。该案因为还款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将终结本次终结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成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张耀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