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渠波与被执行人齐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波,齐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渠波,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齐发旺,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渠波与被执行人齐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渠波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权利尚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