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清荣、黄新容、王守超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荣,黄新容,王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李清荣,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黄新容,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王守超,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守超(共有人吴飞、王欣悦)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繁镇世丰社区十三社58号1-2号房屋(权0201741)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太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0114执1976号新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李清荣、黄新容申请执行王守超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14执19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被执行人王守超(共有人吴飞、王欣悦)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繁镇世丰社区十三社58号1-2号房屋(权020174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微信公众号“”